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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關於租賃合同違約金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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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關於租賃合同違約金的規定
租賃合同違約金的規定
下面就是租賃合同違約金的規定的主要內容了。違約金是當債權人或債務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時,必須按約定給付他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違約金是合同經濟方式的一種,也是對違約的一種經濟制裁,其設立是爲了保證債的履行,即使對方沒有遭受任何財產損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規定給付違約金。違約金有法定違約金河約定違約金之分。

違約金依據不同的標準,有不同的劃分。依其功能劃分,違約金可分爲兩種:

(1)懲罰性違約金,其作用全在懲罰,如果對方因違約而遭受財產損失,則違約一方除支付違約金外,還應另行賠償對方的損失。

(2)補償性違約金,是對合同一方當事人因他方違約可能遭受的財產損失的一種預先估計,給付了違約金,即免除了違約一方賠償對方所遭受的財產損失的責任;即使損失大於違約金,亦不再補償。從違約金的產生形式上來看,違約金又可分爲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