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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退休年齡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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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退休年齡解除勞動合同
問一下到了退休年齡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
從1951年開始,我國政府機關、城鎮企業和事業單位便實行了退休制度。根據有關政策和法律對到了退休年齡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規定,職工達到退休年齡男60歲,女50歲,女幹部55歲、工齡年限連續工齡滿10年和身體健康狀況的條件,即可以申請退休。從批准退休的第二個月開始,停發工資,按照工齡及其他條件支付個人工資一定比例的退休金,直至退休人員死亡。《勞動法》未對退休年齡作出規定。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覆函》勞社廳函[2001]125號的解釋,“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男年滿60週歲,女工人年滿50週歲,女幹部年滿55週歲。” 我國《勞動法》並沒有規定勞動者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即終止。而勞動合同法只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在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並沒有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其勞動合同是否終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該規定在目前的環境下適用是存在障礙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只有累計繳納養老保險費15年以上的,勞動者纔可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於實踐中執法不嚴,相當一部分用人單位根本就沒有參加社會保險,假如勞動者已經五十五歲以上,如果現在開始繳納養老保險,達到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時可能年齡已經70有餘了,但根據我國一直沿用的法定退休年齡規定,社保機構一般是不可能再接受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繳納養老保險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