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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賠償責任和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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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賠償責任和違約金
法定違約金

合同對違約金作了原則性規定,且有關條例規定了違約金比例,適用法定違約金。在此情況下,由於合同的內容、違約的性質、程度的不同,確定違約金的方法與數額也有所不同。


第一,有關條例明確規定了違約金比例的,即可以按照該比例直接計算出違約金的數額。例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35條第5項規定,逾期交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貨總值計算,向需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這裏明確規定了延期交貨的違約金比例爲每日萬分之三。又如《如工承攬合同條例》第21條第4項規定,逾期交付定作物,應當按照合同規定,向定作方償付違約金。以酬金計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總額的千分之一償付違約金。由此可見,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是固定的。各種滯期費、滯納金等適用如上規定。


第二,有關法規只規定了違約金一定比例範圍。這需要透過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機關確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計算出違約金的數額。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供方不能交貨的,應向需方償付違約金。通用產品的違約金爲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1%至5%。一般來講,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違約金爲一定的比例範圍。


民事主體之間在訂立合同時,就可以約定在出現違約事項時需要支付的違約金,一般來說,只要該違約金是協商確定的,那麼就會具有司法效力,但若是協商的比例高於法律規範的上限,那麼不會具有司法效力,此時以法律規範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