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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業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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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並且會計覈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
小微企業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的統稱,是依法設立的以營利爲目的、從事商品的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的獨立覈算經濟組織。
小微企業通常都是小規模納稅人,但小規模納稅人不一定都是小微企業。小規模納稅人只跟銷售額有關係。小微企業與利潤總額、資產總額和職工人數有關。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小規模的認定標準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爲主,併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的。
2.對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3.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4.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爲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辦法,並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徵收率
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徵收率爲3%。
徵收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小微企業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