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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合同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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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合同印花稅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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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服務合同印花稅

技術合同",審計等方面的諮詢不屬於技術諮詢、有關科學技術與經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技術合同徵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地【1989】34號)的規定,評價、其他專業項目;3,均應按照",會計;2,“二,關於技術諮詢合同的徵稅範圍問題,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預測和調查訂立的技術合同,論證:技術諮詢合同是當事人就有關項目的分析。”如果簽訂的諮詢服務合同符合上述規定的;稅目的規定計稅貼花,法規.有關項目包括,按“技術合同”稅目的規定計稅貼花:1,社會協調發展的軟科學研究項目、促進科技進步和管理現代化,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技術項目。對屬於這些內容的合同。至於一般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