閣樓可不 可以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物權的
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
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 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 (三)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檢視。 登記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要求對不動產進行評估; (二)以年檢等名義進行重複登記; (三)超出登記職責範圍的其他行爲。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