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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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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行政處罰
林業行政處罰超過2年,還處罰嗎?
《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6年9月27日林業部令第8號公佈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條違法行爲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林業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需要說明的是,林業行政處罰的標準由林業行政執法人員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的,並不是誰都能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