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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下對於不服行政決定的申請複議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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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下對於不服行政決定的申請複議是怎麼規定的
諮詢下對於不服行政決定的申請複議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得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總之,在行政單位作出行政裁定以後,其實也給予了當事人充分的時間發表自己的意見,如果當事人在15天之內沒有申請行政複議的,也意味着行政裁定已經發生了法律效力。這樣的話,行政單位會進行催告,催告無效之後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