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銷行政複議決定的申請規定是什麼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 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二十五條 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終止。
二、行政複議機關加重了申請人責任怎麼辦
首先需要明確一點,根據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是無權加重處罰。另外,關於複議不加罰的問題:目前雖然沒有“上訴不回刑”的明確、統一的規定,但在各主管機關的覆函或解釋中,有相似的規定,比如“根據《行政複議法》的立法宗旨,並參照《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法》的有關司法解釋規定,行政複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或者其他具體行政行爲進行審查時,不得增加處罰種類或加重對申請人的處罰。”
但是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訴後,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裁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處罰適當的,維持原裁決;
(二)原裁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處罰幅度明顯失當的,可以變更原裁決;
(三)原裁決事實不清楚或證據不足的,在查清事實或補足證據後,維持、變更或者撤銷原裁決。
三、行政複議特徵
1.行政複議是針對行政機關的法律行爲,而不是針對國家行政機關;
2.行政複議是針對具體的行政行爲;
3.是針對原具體行政行爲的審查並作出決定。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在行政複議的決定作出以前,申請人想要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只要經過說明以後,都是可以進行撤回的,撤回行政複議申請以後,行政複議就會終止,並且不能夠再就同一事項申請行政複議。但是可以對其他的行政事項提起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