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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能否單方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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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能否單方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用人單位能否單方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一)》第三十九條規定: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一)》第三十九條,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