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車輛交通>車輛過戶>

車輛連環買賣均未過戶發生交通事故誰來承擔責任?

車輛過戶 閱讀(2.77W)

車輛連環買賣均未過戶發生交通事故誰來承擔責任?

動產以交付爲生效要件,不動產以登記爲合同生效,車輛,作爲一種特殊的動產,登記使其具有公示效力,在實踐中車輛登記幾乎是一個必要條件,車輛連環買賣均未過戶發生交通事故誰來承擔責任?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詳情請看下文。

車輛連環買賣均未過戶發生交通事故誰來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被多次轉讓但未辦理轉移登記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最後一次轉讓並交付的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二百一十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但是未辦理登記,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明確被多次轉讓但未辦理轉移登記的機動車發付的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其他環節的轉讓人與受讓人不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時,由最後一次轉讓並交付的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此處的“最後一次”針對的是在機動車交通事故發生前的最後一次因轉讓而交付,此處的“轉讓”的對象是所有權且無須以有償轉讓爲前提,此處的“交付”強調的是實際控制,而非觀念交付。

爲了規避承擔事故賠償責任,部分肇事的受讓人可能會在事故發生後,將機動車進行虛假轉讓,將責任轉嫁給沒有償付能力的虛假受讓人(具體手法:將車輛轉讓協議簽訂時間提前到交通事故發生前)。另外,現實生活中還存在機動車登記所有權人、前手受讓人在明知機動車爲拼裝、已達到報廢標準或者爲依法禁止行駛的其他機動車還惡意進行轉讓的情形。如果受害人懷疑存在虛假轉讓,應當將最後一次轉讓並交付的受讓人的前手追加爲共同被告,以便查清事實,便於追索賠償,尤其有無存在轉讓人無法查明或下落不明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