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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内容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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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内容有什么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内容有什么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的;
(二)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未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未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的;
(五)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其工资清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