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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劳动争议 阅读(9.24K)

双重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在日常的生活中,存在有这样的情形,有的劳动者与两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的行为我们知道是可以的。在实践中,是允许有多重劳动关系存在的。那么如果其中一方违反了合同的规定,有时用人单位是需要支付双重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那么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一、双重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如果用人单位曾经提出,劳动者不改正;或者劳动者对该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但是用人单位应当对曾经提出过,或者劳动者对本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提出证据支撑,否则,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还会承担经济赔偿金。

二、什么是双重劳动关系

双重劳动关系,指同一劳动者在同一时期内与两个不同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多重劳动关系,指的是同一个劳动者,在同一个时期内,与两个以上的彼此不同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本条规定了允许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存在双重或者多重劳动关系。非全日制劳动者在两个或多个用人单位中从事工作,有关工作时间、保险福利的计算和计发、终止解除的补偿、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处理等方面相互交织。非全日制用工中存在多重劳动关系,同时存在的劳动关系不可能是完全等同的,先签订的劳动关系比后签订的劳动关系的效力要高一些,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侵犯先签订的劳动合同。这缘由于公平原则,后签订的劳动关系不能因为自身新的合同而影响先前就存在的劳动关系。先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成为后成立劳动关系订立时必须考虑的事实,这时后签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有义务对先前的劳动合同适当的尊重。

对于用人单位是否必须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也就是说,法律部不强制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选择签订口头协议,而对于“可以”二字,表明法律对于签订口头协议也没有强制规定。所以,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兼职,用人单位不予之签订劳动合同也是不违法的。

如果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了解一下是非常必要的。个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的工作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有人单位是不会支付违约金的。不过对于严重的影响的具体含义,大家可以详细的了解一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上就是本站小编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