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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按醫療事故還是醫療糾紛的區別是什麼?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2.72W)

一、應按醫療事故還是醫療糾紛的區別是什麼

應按醫療事故還是醫療糾紛的區別是什麼?

對於應按醫療事故還是醫療糾紛是有區別的,最大的區別在於一個是導致人生身體上受傷害而另一個是糾紛;醫療事故主要是指醫務人員在進行治療活動時違反了相關規定以及出現了一些不良的行為而導致病人身體出現不良的狀況以及死亡;而醫療糾紛主要指發生在一些具有合法資質醫療企事業的法人或機構與患者者之間的糾紛。

1、醫療事故:醫療事故必須是治療結束後經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根據病員受損害的程度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條規,進行醫療過錯參與責任度鑑定和因果關係等級評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的主要醫務工作人員因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在接診運輸、登記檢查、護理治療診療等活動程式中,未盡到應有的措施和治療水平或措施不當、治療態度消極、延誤時機,告知錯誤,誤診漏診、弄虛作假錯誤干預等不良行為,以致病員智力、身體發生了不應有的損害或延誤了治療時機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產生的生命財產有額外損失的情況。

按照醫療服務合同的要求,如果醫院一方在醫療過程中,因醫護人員的過失,造成責任事故、技術事故或者醫療差錯,損害患者的健康甚至造成死亡後果,屬於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如果從過失醫療行為侵害公民健康權、生命權的角度看,醫療事故無疑又是一種侵權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說,醫療機構的過失醫療行為既侵害了患者的合同預期利益,也侵害了患者的固有利益,構成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按照相關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從理論上講,在醫療事故糾紛中,患者既可以醫療機構違反醫療服務合同規定的義務為由要求醫療機構承擔違約責任,也可以醫療機構侵害其人身、財產權利為由來追究醫療機構的侵權責任。

2、醫療糾紛: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服務、醫療診斷、醫療保健、醫療美容、病歷書寫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與患者之間的糾紛。目前中國的醫療糾紛是特別不好處理的事情。一方(或多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後果,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廣義的醫療糾紛包括醫患雙方發生的民事糾紛(民事賠償等)、行政糾紛(行政處罰等)、刑事責任(醫療事故罪等)。

二、遇到醫療糾紛應該怎樣處理

醫療糾紛、醫療事故的處理程式如下

(1)醫療安全工作實行科主任負責制。發生醫療糾紛或缺陷,當事人應立即向科主任彙報,科主任應認真調查並處理。同時上報醫務科。

(2)醫療糾紛發生後,首先當事科室負責人及當事人應積極做好患者及家屬的解釋工作,儘量把矛盾化解在科室層面。

(3)若患者要求影印病歷,按有關規定辦理。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記錄及病程記錄應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嚴禁塗改、偽造、隱匿和銷燬。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引起不良後果的,醫患雙方應共同對現場進行封存。封存的病例及實物儲存在醫務科,夜間由總值班保管。

(4)對科內解決不了的糾紛或較為嚴重的醫療糾紛由業務院長根據醫務科的報告,組織院內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進行討論和鑑定,提出處理意見。

以上的知識應該可以幫助到大家如何區分什麼是醫療事故還是醫療糾紛,一定要看清楚相關的知識解釋再判斷好,受害者也應該採取合理合法的手段來維護自身的利益,切勿出現過激或傷害醫生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