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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與醫療事故的區別和聯絡是什麼?

(一)醫療糾紛與醫療事故的區別如下:

醫療糾紛與醫療事故的區別和聯絡是什麼?

1、鑑定機構不同:醫療糾紛一般是委託進行醫療過錯鑑定,而醫療事故是採用醫療事故鑑定;

2、賠償標準不同:醫療糾紛的賠償標準是最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而醫療事故的賠償標準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3、是否有行政責任不同:醫療糾紛一般沒有行政責任,而醫療事故會產生行政責任,就是有衛生行政部分進行處罰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

(二)醫療糾紛與醫療事故的聯絡如下:

醫療事故必須具備4個條件:

1、提供醫療服務的必須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要有違法、過失行為;

3、必須有嚴重、明顯的不良後果;

4、違法行為與不良後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

醫療事故鑑定程式: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分首次鑑定和再次鑑定。首次鑑定由各區縣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由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是有時效限制的,患方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醫療事故糾紛鑑定的啟動程式,有三種方式,包括: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鑑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鑑定和法院指定鑑定。

1、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鑑定的

如果醫患雙方在治療過程中,發生醫療糾紛的,並且協商一致,通過醫療事故鑑定,來確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構成何種等級的醫療事故、醫療事故賠償數額的。通過醫療事故鑑定來解決醫療糾紛的,可以由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當地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鑑定。

2、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鑑定的

如果當地的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衛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3、法院要求鑑定的

根據中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在醫療糾紛訴訟中,醫療機構和患者及其家屬都沒有提出醫療事故鑑定申請的,而主審法官認為有必要做事故糾紛的,那麼法官自己也可以提出醫療事故鑑定的要求,啟動醫療事故鑑定程式。

對於大多數非專業人士來說,很多人都分不清醫療糾紛與醫療事故這兩個法律範圍的概念,很容易將兩者混淆。其實,醫療事故與醫療糾紛是不一樣的,醫療事故的出現才會導致醫療糾紛。醫療糾紛是由於受害人和家屬對於醫療事故的處理不滿意而引起的民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