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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離婚時要考慮哪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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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離婚時要考慮哪些問題

一、離婚時要考慮哪些問題

(一)更改子女姓名

《婚姻法》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但法律未規定父母任何一方可以將子女的姓名隨意更改。因此,撫養孩子的一方未經對方同意將子女的姓名更改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

父母離婚除因協議變更子女姓氏或子女年已長成得以自己意志決定其從父姓或母姓外,並無使其子女改變原用姓氏的必要。父母雙方離婚時,子女年幼不能表達自己意志的,父母雙方可以協商變更子女的姓名,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子女原用姓名。

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父的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任令恢復原姓氏。

(二)探望權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權利。

夫妻離婚後,未就探望子女問題達成協議,而就探望子女問題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單獨就探望權問題提起訴訟。

對於判決已就探望的時間和方式作出判定,而當事人一方拒不執行的,對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三)撫養費

婚後撫養費的問題,主要涉及兩個方面內容,一是撫養費不按時給付的問題,二是撫養費不足的問題。

對於第一個問題,撫養子女的一方可以持生效的判決或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負有履行義務的有關個人和單位可以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對於第二個問題,法律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撫養子女的一方可以以孩子的名義作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單獨就撫養費問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增加撫養費。但必須是合理的要求。否則得不到支援。

(四)隱匿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後,發現對方隱匿了原夫妻共同財產,可以自發現之次日起兩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五)離婚協議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二、想要離婚的要準備什麼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有兩種方式,即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都願意離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署離婚協議書,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的一種方式。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問題(是否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一方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離婚的一種方式。

若辦理協議離婚,男女雙方攜帶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及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其中,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若辦理訴訟離婚,可向當地法院諮詢。

夫妻離婚並不是一件小事,畢竟關係到人身關係,而為避免一時衝動作出錯誤的決定,因而通常在離婚的時候其實都會建議夫妻可以在充分的考慮清楚。如果決定離婚解除婚姻關係的話,那麼就按照規定的手續來辦理,這樣才有可能順利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