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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發症的醫療過錯判斷依據包括哪些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1.5W)

一、併發症的醫療過錯判斷依據包括哪些

併發症的醫療過錯判斷依據包括哪些

首先向醫療單位的醫務處(科)提出醫療事故鑑定的書面申請,由醫療單位醫療事故處理小組進行討論,並出具書面結論。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鑑定費。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爭議,需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共同書面委託醫學會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辦公室組織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2.衛生行政部門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書面移交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3.司法機關委託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由司法機關直接移交。

醫療事故與手術併發症的概念有重合部分。就是說有部分手術,即使發生手術併發症也不會被認為醫療事故,其關鍵就是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過錯與損害後果的因果關係。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免責情形】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醫療過錯案件中的醫療過錯如何判定

醫療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是過錯原則。

1、醫療機構的過錯:醫療機構不得違反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所承擔的義務。

總體來說,醫療機構在醫療事故中違反的義務主要是管理義務,如按批准的診療範圍開展診療活動、適格人員的任用、保證醫療設施裝置處於良好使用狀態、保證醫療器械、藥品、醫療用品符合國家要求及按照規定保管醫療檔案等。

2、醫務人員的過錯: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行為人即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是否存在過錯,需要按主客觀標準進行判斷。

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及過於自信的過失。

因此當發生醫療過錯後首先需要符合對應的判定規則,只有符合對應的規則了才能說是醫療過錯,對於一些有其他併發症的患者,只要不存在醫療過錯行為的話,那麼對於的醫療機構就不應該承擔其他的責任,因為這個的重點在於是醫療機構或者是醫護人員的過錯導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