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院丟失病歷擔什麼責任
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等病例資料的,推定對醫療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要對患者的損害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出臺後,病志記錄更加透明。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患者有查閱、複製病歷資料的權利。
雖然《侵權責任法》將“舉證責任倒置”變為“誰主張誰舉證”,患者告醫院要自己舉證,但是有三種情形是例外,需要醫院舉證。
法院會首先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二、醫院病歷的分類
病歷資料分為客觀性病歷資料和主觀性病歷資料兩種型別:
1、客觀性病歷資料: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0條規定:
①門診病歷;
②住院志;
③體溫單;
④醫囑單;
⑤化驗單(檢驗報告);
⑥醫學影像檢查資料;
⑦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
⑧手術及麻醉記錄單;
⑨病理資料;
⑩護理記錄。
患方可以要求影印;醫療機構有提供複製病歷的義務。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2、主觀性病歷資料: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6條規定:
①死亡病例討論記錄;
②疑難病例討論記錄;
③上級醫師查房記錄;
④會診意見;
⑤病程記錄。
醫療機構在儲存病歷的時候,根據病歷型別的不同,那實際至少要儲存的期限就不一樣。而在醫療機構將病歷丟失的情況下,根據推定過錯責任原則,就可以推定此時醫療機構對醫療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那麼就要求對患者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