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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欺詐中的證據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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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欺詐中的證據都有哪些

醫療欺詐中的證據都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定,我們可以將醫療欺詐可以定義為: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提供醫療服務行為的過程中,故意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使患者產生錯誤的認識而接受其醫療服務的行為。

醫療欺詐需要的證據有:

1、患方的身份及親屬關係證明。

2、病歷資料影印件。

3、患者或家屬的誤工證明,如工資單或單位出具的工資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無業證明。

4、相關費用單據和清單,包括相關的醫療費單據、護理費單據、營養費單據、交通費單據;如患者傷殘,需提供殘疾等級證明和殘疾用具費單據;如患者死亡,需提供喪葬費單據,傷殘和死亡都應提供患者實際撫養的、無其他生活來源者的戶籍證明及無業證明;

5、其他,如有關專家的意見、證人證言、鑑定結論、醫學文獻資料等。證據必須註明證據的來源;書證須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影印件、照片、副本或節錄本。

6、如患者委託律師代理醫療糾紛,則提交簽署的授權委託書,並註明代理許可權。

法律依據: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六十八條

醫療欺詐指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提供醫療服務行為的過程中,故意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式,使患者產生錯誤的認識而接受其醫療服務的行為。

二、醫療欺詐與醫療事故的區別是什麼

醫療欺詐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構成要件:

(一)以虛構或誇大病情、過度醫療為手段;

(二)以誘使患者支付非必要醫療費用,取得財產或其他財產性利益為目的;

(三)在其醫療水平和能力範圍內明顯可以避免誤診而積極追求的;

(四)給患者生命權、健康權造成侵害或給患者財產權益造成較大損害的。

醫療欺詐行為導致了患者人身財產權利的侵犯,醫患關係的破壞,醫療職業群體的整體形象下降和醫療秩序的混亂。必須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以保護患者的人身財產權利,穩定良好的醫患關係。醫療欺詐行為中存在明顯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詐行為,且詐騙金額如果達到詐騙罪的立案標準,那麼就應將對醫療欺詐行為按照詐騙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