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醫療糾紛>醫療法律援助>

衛監所可以調解醫療糾紛嗎

醫療法律援助 閱讀(1.5W)

一,衛監所職權

衛監所可以調解醫療糾紛嗎

衛生監督所一般為全額預算管理事業單位,承擔衛生行政部門 的衛生監督職責,也是衛生局的授權執法單位,承擔衛生許可的受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有如下幾條。

1,組織實施全市衛生監督規劃和計劃,對下級衛生監督執法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2,承擔市衛生局依據法律法規規定交付的公共衛生 、健康相關產品、醫療衛生 機構和衛生專業人員衛生監督執法任務;

3,負責法律法規規定的市級辦理的衛生許可和執業許可的受理、初審、現場審查和批准後有關證件發放的具體工作;組織上述相關單位、機構的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

4,按照市衛生局的部署,組織開展全市衛生監督執法檢查,完成省衛生廳、市衛生局下達的公共衛生 健康相關產品、醫療衛生機構等現場檢測、抽檢任務;協助市衛生局通報監督、檢測、抽檢結果;

5,對公共衛生 重大案件、跨縣市區案件、突發事件等進行調查取證並提出處理意見,負責市衛生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具體實施工作;

6,負責受理衛生監督工作中的投訴、舉報、法律諮詢 和衛生監督工作的稽查;

7,承辦衛生法制宣傳和衛生監督員培訓工作。

二,衛監所不再能解決醫療糾紛

國務院法制辦於2015年10月31日就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起草的《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新《條例》)徵求意見。對於近年來愈演愈烈的“醫鬧”問題,新《條例》明確,患方當事人提出賠償請求的,醫患雙方當事人原則上應當通過人民調解、訴訟等渠道解決,將醫療糾紛處理由醫院內引向醫院外。 於2002年頒佈實施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出現了一些問題,尤其是醫療糾紛非訴訟處理途徑不暢,容易引發“大鬧大賠、小鬧小賠、不鬧不賠”等不良現象。新《條例》共六章,增加了“醫療糾紛調解”一章,刪除了“醫療事故的賠償”一章。將原“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一章與“醫療事故行政處理與監督”一章合併為“醫療事故監督與技術鑑定”。

醫療糾紛處理增加人民調解的渠道,規定了醫療糾紛民事處理的3條途徑是:醫患協商、人民調解和司法訴訟。據瞭解,2014年人民調解醫療糾紛6.6萬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成功率在85%以上。2014年人民法院新收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19944件,審結18340件。 醫療糾紛民事處理中賠償和鑑定兩個的問題在新《條例》中也得以解決。新《條例》刪除了原《條例》“醫療事故的賠償”,解決與《侵權責任法》醫療損害民事賠償標準不一致的問題,並對醫療損害鑑定提出了原則性方案。新《條例》強化了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行政監管職責。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不再直接進行醫療糾紛民事賠償的處理,同時增加規定:對重大醫療糾紛,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進行現場指導、協調,引導醫療糾紛當事人依法解決糾紛。

據瞭解,10餘年來,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漸趨成熟,已經形成擁有1500名專職醫鑑工作人員、年鑑定1萬餘例次的鑑定體系。新《條例》繼續沿用該體系,對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及事故分級作出專業判斷。嚴格、專業的同行評價可以有效推動臨床醫學的科學發展,使醫務人員在臨床工作中減少顧慮,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高水平的醫療服務。禁止實施擾亂醫療秩序行為新《條例》將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構建和諧醫患關係工作成果納入法制化軌道。

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進行規範。強調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專業性,在醫療糾紛人民調解中,設定了啟動專家諮詢和醫療損害鑑定的要求,為人民調解明晰責任,提供專業意見,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新《條例》還對建立完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進行了原則性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參加醫療責任保險;要求醫療責任保險承保機構應當協同醫療機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及時參與醫療糾紛的處理,並加強機制創新,改善服務,按照合同及時理賠。

據悉,現有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已初步形成了良好的工作基礎。各地積極探索建立以醫療責任保險為主,醫療風險互助金、醫療意外險等多種形式並存、互為補充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初步形成了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和第三方賠付的調賠結合方式。2013年,全國共有6千多個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參加了醫療責任險,佔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總數的60%。

三,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

1,協商解決。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進而解決糾紛。

2,調解解決。在有關組織(如人民調解委員會 )或中間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願、合法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並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雙方當事人自主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

3,仲裁解決。糾紛當事人根據糾紛前或者後達成的仲裁協議或合同中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由仲裁機構依法審理,作出裁決,並通過當事人對裁決的自覺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而使糾紛得以解決。

4,訴訟解決。通過打官司解決,它指糾紛當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審理,作出判決或裁定,通過當事人對生效裁判的自覺履行或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 而解決糾紛。

上述四種解決糾紛的途徑中,仲裁和訴訟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執行力,協商、調解則不具有,因而當事人對協商和調解達成的協議可以反悔。當然,採用何種途徑去解決一個具體的醫療糾紛完全取決於當事人的意願。

雖然根據新的法律法規衛監所可以解決醫療糾紛嗎,答案是否定的。但是如果你遇到這種情況還是可以用其他方法來解決的。比如像小編在上文為您敘述的那樣,可以通過協商,訴訟等方式來維護您的合法權益,來幫助您解決醫療糾紛。如果醫生與患者之間多一些信任和交流也許醫療糾紛就會少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