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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醫療糾紛律師建議是怎樣的?

醫療法律援助 閱讀(5.77K)

對於普通老百姓家庭來說,家人患上重病住院本就是一件費時、費力又費錢的事情,如果在治療過程中又諸事不順,甚至產生醫療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就更容易讓家屬悲憤交加、情緒失控了,一旦與醫院產生矛盾和衝突就會導致醫療糾紛,有些醫療糾紛由於雙方始終不能達成一致最終只有選擇訴訟解決的方式,如何能夠打贏醫療糾紛官司,經歷過桂林醫療糾紛律師提出什麼樣的建議呢?

桂林醫療糾紛律師建議是怎樣的?

一、封存病歷

出現了醫療糾紛,第一時間應該做什麼?答案是封存病歷。不管醫院是否存在過錯,糾紛最終會怎麼解決,第一時間封存病歷是最關鍵的。封存的病歷是最原始、最真實的證據,為還原醫療事件真相提供了有力保障,如果病歷被醫生中篡改了,之後的處理就比較棘手了。

封存病歷的要求一般向醫院醫務科(處)提出,如果是晚上或週末等下班時間,可以向值班醫生提出,要求值班醫生通知醫院總值班到場封存病歷。封存病歷應當雙方當事人在場,一般封存病歷原件,如果患者尚在住院治療的,因為病歷還需繼續使用,可以封存影印件。封存時應當清點病歷頁數,將病歷放入大信封袋中,用封條貼好各條封口,由雙方在封條上簽字蓋章。封存好的病歷由醫院保管。

封存病歷時應帶好身份證件,非病人本人辦理的應寫好委託書,帶好雙方身份證件,最好有律師陪同。自己比較強勢也可直接向醫院提出,醫院不配合時可向衛生局或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反映,讓其協助封存病歷,並留下醫院不配合封存病歷的證據,例如錄音、錄影等。

在封存病歷的同時應當提出影印病歷要求,影印時應當雙方當事人在場,影印件應加蓋醫院公章。能夠影印的病歷一般為客觀病歷,依《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條規定有“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第十七條規定“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後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

二、初步明確醫方責任

從法律角度來講,醫療損害賠償有四要素:醫方和患方存在服務關係(一般用病歷來證明),醫方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患方存在明確的損害後果(輕傷以上,沒達到十級傷殘以上基本沒必要訴訟,太麻煩),患方的損害後果是醫方過錯造成的。這實際上可以簡化為一句話:醫方過錯造成了患方嚴重的損害後果。

所以醫療糾紛訴訟最基本的工作就是明確醫方的責任,這就要從三個方面分析:醫方是否存在過錯;患方是否存在嚴重的損害後果;患方的損害後果是醫方過錯造成的。三者缺一不可才能贏得訴訟。

要怎樣才能明確醫方責任,通常是要通過鑑定來明確,但是在鑑定之前要通過專業人士分析,明確是醫方過錯造成了患方嚴重的損害後果。

2010年7月1日,《侵權責任法》施行了,對醫療糾紛訴訟帶來了一些變化,在醫方責任方面,醫生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權,醫療機構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都是要醫方承擔賠償責任的。我有個網友,鑑定結論就是醫院缺少產程記錄等相關病歷,因果關係及參與程度無法確定,這樣這訴訟中,以《侵權責任法》為依據,就非常有利了。

三、證據的形成

訴訟解決醫療糾紛並不是最好的辦法,有的人拉一大幫人到醫院“散步”,有的人在醫院散完步後,再到市委、市政府等政府機構“散步”,有的人通過記者對事情進行報道,有的人找關係對醫院施壓,這些辦法都有可能促成與醫院協調解決,只是在沒其它辦法解決的情況下,訴訟成了醫療糾紛的最終解決辦法。

但不管是那種解決辦法,都是要證據說話的,手上沒有過硬的證據,醫院作出太大的讓步,手上有了證據,哪種方法都可以達到基本公平解決的目的。

前面所說的影印的病歷就是第一手證據,但光靠這個證據是不夠的,因為一般人看不明白,還要把它變成所有人都能看明白的證據,這就要通過鑑定。

與醫療糾紛有關的鑑定主要有醫療事故鑑定和醫療糾紛司法鑑定,實際上鑑定的內容都差不多,但鑑定的結果會相差很大。醫療事故鑑定中鑑定專家和醫院都是本地醫療系統的,相互之間關係密切,大家都會出一些事,難免相互照顧一下,所以鑑定結果會明顯偏袒醫院,甚至可以說是顛倒黑白;醫療糾紛司法鑑定由法醫鑑定,法醫相對來說比較獨立些,而且你還可以選擇異地鑑定,結果往往會相對公正些。所以主張選擇醫療糾紛司法鑑定,當然不管哪種鑑定,醫院都有可能從中做工作,來影響鑑定結果,這也是我們時刻要注意的。

司法鑑定可以在訴前通過律師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進行,也可在訴訟過程中由法院委託進行,法院委託的司法鑑定證據效力大於律師委託的。但在訴前通過律師委託,由於只有單方面參加,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鑑定結果,即使在訴訟過程中仍需由法院委託重新鑑定,前面的鑑定結果也會對法院委託的鑑定產生一定的影響。

所以,應通過律師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醫療糾紛司法鑑定,出具鑑定報告,形成初步的證據。

四、糾紛處理

上面已經提過,訴訟是解決醫療糾紛的最終方式,但不是最佳方式。建議能夠調解的儘量調解。但並不是一開始就著手調解工作,調解要等到證據形成之後進行,畢竟手上有硬的證據,才能夠得到合理的賠償。有了鑑定結果這個硬證據後,有關係的找關係,有新聞朋友的找新聞朋友,或者去醫院拉拉橫幅,三天兩頭到市委市政府門口去散散步,找領導訴說訴說醫院的過錯以及自己的痛苦,多管齊下,總之搞得越轟烈越好,目的是造影響,對醫院施壓。這些工作哪怕最終促成不了調解,還是去法院起訴了。

最終多方坐下來調解的場面肯定會出現,中間人十之八九是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不要漫天要價,基本還是依據鑑定結論以及相關法律計算賠償額,做到有理有據,對方也沒什麼可說的。當然適當要高點也是應該的,畢竟調解意味著中間會雙方讓步達到一致的目標,可以把精神損失費、誤工費等要高點,遵循有標準的嚴格按標準算,沒標準的適當多要點的原則提出賠償額。經過多輪調解,達到這就是最後一次調解的程度,對方的出價已經基本接近心理價位,那也就接受算了,畢竟打官司費時費力費錢不說,還要嚴重考驗你的心理承受能力。

調解不成,最終也只能去法院起訴來解決問題了。不過也不用怕,法院會嚴格按鑑定結論和相關法律標準算,但有一點要做好心理準備,就是法院可能還會委託鑑定,鑑定結論不可能比律師委託的好,還有的法院還要求做醫療事故鑑定,雖然這是沒有依據的,但也夠傷腦筋的。就鑑定問題來說,不管遇到什麼樣的壓力,尋找法律依據,堅持醫療糾紛司法鑑定不動搖,醫療事故鑑定堅決不同意做。只要還是司法鑑定,鑑定結果也不會太差,官司也就基本定型了。

五、關於律師

律師是必須要找的。首先封存病歷時有個律師去裝裝門面也會順利些,有的醫院不讓你影印病歷或關鍵的病歷不讓影印(如醫囑、護理),有律師在這樣的事情應該是可以杜絕的;其次是委託司法鑑定也要律師;更為重要的是醫療糾紛官司專業性太強,由律師處理會更順暢一些。

當然,找什麼樣的律師也是很重要的。首先,也是最基本的,要找有責任心、有職業道德的律師,找到一個收錢不辦事的律師那是最煩人的;其次,必須找懂得醫療糾紛官司的律師,至少網上能列出三五個打醫療糾紛官司的案例,關鍵是能認識到司法鑑定的重要性;最後,找個有愛心、收費相對比較低的律師也是必要的。

綜上所述,關於桂林醫療糾紛律師的建議,首先最關鍵的是要對相關的病歷資料申請進行封存,最大限度地儲存好原始證據,防止相關的醫方人員有篡改、偽造等行為,其次要選擇醫療糾紛司法鑑定的方式,保證在公正的立場上獲得進一步的證據,確定醫院方應承擔的責任,之後就可以在有理有據的情況支援下,有條不紊地選擇調解或訴訟方式處理好糾紛,能夠有一位專業、有責任心、收費合理的律師幫助也是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