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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賠償專案和標準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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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中規定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專案和標準計算:

醫療事故賠償專案和標準的計算

一、醫療費

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更多:醫療費計算具體標準

二、誤工費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更多:誤工費具體計算標準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更多:住院伙食補助費具體計算標準

四、陪護費

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更多:陪護費的具體計算標準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