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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處理處理賠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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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處理處理賠償標準是什麼?

醫療事故處理處理賠償標準是什麼?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二、出現醫療事故如何處理

發生醫療事故後,首先找到醫院相關科室及主管部門進行溝通,對1萬元以內的糾紛可進行院內調解,糾紛金額超過1萬元,根據天津市相關規定,需至天津市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進行調節。如調解失敗患方有意進行醫療事故鑑定,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患雙方或醫院所在轄區衛生行政部門均可委託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鑑定。

根據相關的規定,一旦出現醫療事故,個人可以先與醫療機構進行協商賠償,必要的時候再提請訴訟。其中醫療賠償標準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補助費、陪護費等;個人或家屬還可根據實際的情況提出合理的賠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