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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賠償有哪些免責條件

醫療事故賠償 閱讀(2.32W)

醫療事故糾紛是時下比較常見的糾紛之一,醫療事故舉證責任的劃分也越來越困難。那麼法律對於醫療事故劃分有什麼樣的規定,免責事由有哪些,或許還有很多人不清楚,小編就為您收集了這方面的知識,希望對您有幫助。

醫療事故賠償有哪些免責條件

一、根據《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3第規定:在診療護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醫療事故

(1)雖有診療護理錯誤,但未造成病員死亡、殘廢、功能障礙的;

(2)由於病情或病員體質特殊而發生難以預料和防範的不良後果的;

(3)發生難以避免的併發症的;

(4)由於病員及其家屬不配合診治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後果的。

對於第2項(即醫療意外)和第3項(即併發症)作為免責條件,醫療單位不對不良後果承擔賠償責任,一般不存在異議。

二、作為民事上的過失責任,醫療事故賠償責任的免責事由與其他民事過失責任的免責事由沒有本質上的差別

只是由於醫療活動和醫療事故的特殊性,才使得其免責事由的表友誼賽方法和表現形式有所不同。我國現行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等3條規定了四種不屬於醫療事故情況,實際上這四種情況也就成為醫療事故賠償責任的免責事由,根據我國《民法通則》以及法學界的觀點,醫療事故賠償責任的免責事由主要有醫療意外和併發症兩種。

(一)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是指醫務人員無法預料的原因造成的,或者根據實際情況無法避免的損害後果。我國現行處理辦法第3條第(二)項規定的“由於病情或病員體質特殊而發生難以預料和防範的不良後果”,就是醫療意外。在侵權行為法理論中,醫療意外是意外事故的特殊表現形式。

醫療意外有兩個主要特徵。

1、醫務人員或醫療單位對於損害結果的發生,沒有主觀上的過失。通常是由於病情特殊蔌者病員體質特殊而引起的。醫務人員只能就依常規所能發現或預料的情況承擔注意義務。病情或者病員體質特殊是超出醫務人員注意義務範圍以外的。

2、損害後果的發生屬於醫療單位或醫務人員難以防範的。處理辦法將難以預料和防範並列規定,是不盡合理的。有些情況下,即使醫務人員實際預見到治療活動如手術會帶來損害後果,但為了保住病員生命仍不得已而損害病員的某個器官。這種情況仍屬醫療意外。

(二)併發症

併發症是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由於一種疾病而引發的另一種或幾種疾病。其基本特徵是,診療護理過程中出現有兩種以上的疾病,其中一種疾病或幾種引發了其它疾病的發生。

在醫學實踐中,併發症可大致分成兩類。

一類是按照常規可以預見並可避免的併發症;另一類是難以避免的併發症。對因可以預見和避免的併發症所引起的損害後果,醫療單位不得主張免除責任。只有難以避免的併發症才能發生醫療事故賠償責任的免除。嚴格地說,難以避免的併發症亦可歸入醫療意外。

(三)病員及其家屬不配合診治

既然醫療事故賠償責任是過失責任,那麼,當醫療損害結果純粹是由於病員及其家屬不配合診治而與醫務人員無關時,醫療單位當然可以據此主張免除責任。醫務人員是專業技術人員,病員接受診療護理期間要積極與醫務人員相配合,這是從所周知的簡單道理。如果病員及其家屬不予配合,則說明具有主觀上的過錯。無論這種過錯表現為故意或過失,醫療單位均可據此免除責任。

但《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以病員及其家屬不配合治療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後果的”,不屬於醫療事故,也即醫療單位可以免責。“主要原因”並不等於全部原因,也絕不簡單地等同於病員及其家屬的過錯。根據該條規定,即使醫務人員有過失但卻不是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要原因,醫療單位就可以免責。這不僅違反了過失責任的基本法理,也直接違反了《民法通則》。我們認為,對由於醫務人員與病員及其家屬雙方原因造成的損害後果,應當根據過錯程度的大小,由雙方分擔責任。

最後,需要強調指出的是,現行處理辦法還將醫療差錯視為醫療事故賠償責任的免責事由,這是極不恰當的。醫療差錯中的相當一部分符合醫療事故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不應作為免除民事賠償責任的事由。但這並不排除將其視為免除醫務人員行政責任的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