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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賠償金額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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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糾紛賠償金額怎麼算?

醫療糾紛賠償金額怎麼算?

(一)、醫療費計算

1、醫療費賠償金額=已發生醫療費用(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 預期醫療費用

(1)醫療費包括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中西)藥費、住院費、醫療機構的護理費等。憑合法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收費單據計算。

治療一般應在發生醫療事故的 所在地醫療機構進行治療,未經醫院批准或出具證明而強行轉院、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

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者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 用不予賠償。

患者經醫院治療已痊癒後,沒有必要再住院治療的,應當立即出院。如果無正當理由拒不出院的,繼續住院的費用由患者自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醫療費還包括其他器官功能訓練費和適當的美容費,僅作參考。

2、醫療費不包括患者治療原發疾病的費用。原發病醫療費用是指非醫療事故所致的、患者治療本身原有疾病的醫療費用。可從兩個方面加以審查:

(1)以醫療事故發生的時間判斷。醫療事故發生前的醫療費用為原發病醫療費用。

(2)以處方藥品和治療專案判斷。凡用於治療患者本身原有疾病或損傷的藥費、檢查費、治療費等為原發病醫療費用。

出現爭議時,可根據實際情況酌情界定,必要時可通過司法鑑定部門單純就醫療費用予以鑑定。

(二)後續治療費計算

1、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在解決醫療事故賠償時 (即結案時),對患者尚未發生的續醫費不能以一次性結算的方式予以給付。

3、是否需要繼續治療,應以專家鑑定組在《醫療事故技術》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為依據;

4、繼續治療費的計算。《條例》在第31條第2款第8項中規定,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應包括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該條款實際是要求專家鑑定組就患者是否需要繼續治療和護理進行醫學評估。但是,單純的醫學評估並不能解決具體賠償數額問題。

二、醫療糾紛調解的方式有哪些?

1、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調解

雙方對醫療事故的賠償責任,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可簽定書面的調解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醫療事故的概況,以及雙方協商確認的賠償金額等內容,並由雙方簽字確認。

2、請求衛生行政部門主持達成調解協議

已經確認為醫療事故的,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向衛生行政部門就醫療賠償問題提出申請進行調解。調解時,雙方當事人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計算賠償金。經調解,如達成一致意見的,雙方簽訂調解協議書,雙方應按調解書的內容履行義務。如調解不成,後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3、當前兩種方式當事人雙方沒有選擇而進入訴訟程式時,可由人民法院主持雙方調解達成協議。

這種方式所簽訂的協議一經送達立即生效,並具有強制執行力,當事人不得上訴。它的好處是法律效力高,規範性強。但醫患雙方要經歷較長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