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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由什麼部門進行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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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由什麼部門進行鑑定?

醫療事故由什麼部門進行鑑定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鑑定工作。
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複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鑑定工作。


按照《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

1.目前我國在縣(市、市轄區)、地區(自治州、市)、省(自治區)分別設立了三級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在直轄市分設了市、區(縣)二級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其組成人員有主治醫師、主管護師以上的醫務人員和衛生行政管理幹部。其人選,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提名,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准。2.鑑定委員會負責本地醫療單位的醫療事故的鑑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為最終鑑定;它的鑑定為處理醫療事故的依據。

3.其他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在無爭議的情況下,也是處理醫療事故的依據。各醫療單位可以結合本單位發生的醫療事故進行鑑定,但是無權為其他單位進行鑑定。

鑑定委員會在接到有關單位或部門的申請後,首先應當進行調查研究工作,認真審閱有關資料,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醫療單位提供的資料要完整,情況要真實,要有全部原始病歷、報告等資料,要有病人家屬的陳述意見、屍檢報告以及關於糾紛和爭議的綜合調查報告。鑑定委員會在全面掌握各種資料的基礎上,召開鑑定會議。會議參加人員,除鑑定委員會成員外,可以根據需要邀請醫療單位的有關領導、病人單位領導列席會議。在會上,知情人以及病人家屬介紹情況,再由鑑定委員會人員詢問有關問題,核對各種資料、報告等,查清後,鑑定委員會以外的人員全部退席,然後進行病歷分析,作成書面鑑定後,再予以公佈。

在我國,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地位非常重要,它雖然不是衛生行政機關,但對於衛生行政部門而言,處理醫療事故的依據,就是醫療事故鑑定部門,即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