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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共同書面委託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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