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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仲裁機制的特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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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公正性、權威性

醫療仲裁機制的特點有哪些?

仲裁機構具有民間性質,獨立於行政機關,仲裁員是兼職的,不屬於仲裁機構,可以避免行政干預;仲裁沒有級別和地域管轄,當事人可以在全國範圍內選擇自己信賴的仲裁機構,能夠避免“人情”等不公正因素和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仲裁員從公道正派的專業人員中選聘,有著嚴格的條件,素質高,作風正,令人信賴。

二、具有保密性

醫療糾紛案件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熱點,一些新聞媒介熱衷於報道、曝光,部分報道誤導公眾,激化了社會矛盾,甚至或多或少地影響了法官的公正裁判。而醫療糾紛仲裁一般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仲裁的整個程式和裁決也不公開,仲裁機構成員和仲裁員以及當事人均負有保密義務。整個仲裁過程很少受到外界干擾,這樣可以給當事人,尤其是醫方“留點面子”,減輕其怕在聲譽上可能受到負面影響的顧慮,也保護了患者的隱私權,醫患雙方可以在一個和諧的氛圍中,化解矛盾。這對於維護社會穩定,緩和社會矛盾有積極的作用。

三、具有快捷性,經濟性

醫療仲裁製度可規定審理的期限,實行一裁終局制,即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就發生法律效力,醫患雙方不能就同一糾紛再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不能就同一糾紛向法院起訴。充分體現了仲裁方式快捷性的優點,克服了以往處理醫療糾紛存在的久拖不決、無理纏訟的不良現象;由於一裁終局制,無需多審級收費,所以仲裁收費一般比訴訟收費低。

四、具有專業性

醫療糾紛常常涉及複雜的醫學知識和法律問題。法官由於受醫學專業知識的侷限,難以深入其中,可能影響公正裁判。而醫療仲裁機構具有分專業的仲裁員,仲裁員一般都是醫學專家、法學專家、醫療管理專家,能保證仲裁的專業性和權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