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醫療糾紛,責任如何確定?出現醫療糾紛後,如何維權?我想每個人都是很好奇的,而且醫患糾紛,不僅僅是醫美的問題,還有其它方面的問題。
權利的保護是一項重要的工作,是需要醫療事故鑑定還是醫療損害鑑定?那麼我現在就來跟大家聊一聊。
假如在生活中遇到醫療糾紛,就繞不開關鍵字“責任鑑定”,不同的鑑定就容易混淆。
現在,我們來一個乾貨,說說其中的差別吧。
不同:
界定不同:並非一成不變。
醫學損傷鑑定,即醫療機構或其醫務人員的診斷和治療行為有無過失。
過錯行為和病人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損害後果和範圍,在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原因力的大小),並開展一項具有專業技術鑑別、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如由於醫療損傷而發生的照護期間。
醫學過失鑑定,即由醫學會組織專家鑑定小組,根據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診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範,常規,運用醫學原理及專業知識,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識別等級不一樣。
醫學損傷鑑定,醫學損害鑑定有三種情況:死亡、殘廢、其它結果。
若屬殘疾者,可參照《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評定傷殘等級;對於其他後果,可直接描述造成傷害的情形。
醫學過失鑑定,醫療事故按其對病人的傷害程度分為四級:
第一類:甲、乙等。
第二類:甲、乙、丙、丁。
第三級醫療事故:甲、乙、丙、丁、戊。
醫療事故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病人死亡、嚴重殘疾;
(一)一級甲等醫療事故:死亡。
(二)一級乙等醫療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狀況;
2、極嚴重的智力障礙;
3、臨床診斷無法恢復的昏迷;
4、臨床判斷自主呼吸功能完全喪失,無法恢復,依靠呼吸機維持;
5、肢體癱瘓,肌力0級,臨床判斷無法恢復。
二級醫療事故:
導致病人中度殘疾.因器官組織受損而致嚴重功能障礙;
(一)二級甲等醫療事故:器官缺損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無法代償,可能有特殊的醫療依賴性,或大部分生活無法自理。
(二)二級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一種嚴重的畸形,有嚴重的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的醫療依賴,或者是大部分生活無法自理。
(三)二級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一種明顯的畸形情況,有嚴重的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的醫療依賴,或者是無法自理的生活。
(四)二級丁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多數缺損.畸形情況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自理。
三級醫療事故:
引起病人輕度殘疾,引起全身功能障礙的器官組織損傷;
(一)三級甲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是畸形最多的一種情況,功能較重,可能存在一般的醫療依賴,生活自理。
(二)三級乙等醫療事故:大部分器官缺損或畸形,有中等程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三)三級醫療事故:多數器官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四)三級醫療事故:部分器官缺損或畸形,功能輕微受損,無藥物依賴,生活能自理。
(五)三級丙等醫療事故:部分器官缺損或畸形,功能輕度障礙,無藥物依賴,生活能自理。
四級醫療事故:
導致病人明顯人身傷害的其他後果。
鑑定人不同。
醫學損害鑑定機構是:醫學或司法鑑定機構。
醫學過失鑑定
醫學過失鑑定機構:醫學會
適用物件不同。
醫療損害鑑定申請主體。
(1)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醫學會或司法鑑定機構;
(2)經醫患雙方同意,由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委託鑑定;
(3)法院依職權委託司法鑑定機構或當事人提出申請等。
醫療事故鑑定申請主體。
(1)衛生部門參與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委託;
(2)醫患雙方協商解決的,由當事人聯合申請等。
過錯責任的程度不同。
醫學損傷鑑定
全因損害後果完全是由於醫療過錯行為所致;其主要原因是:損害後果以醫療過失為主,其他因素次要作用;同因相同的原因,即損害後果、醫療過失行為的作用及其它因素難以確定;第二個原因,即損害後果主要是其他因素引起的,醫療過失行為是次要的;輕度的原因,即損害後果大部分是由其他因素引起的,醫療過失行為只是輕微的;不存在因果關係,即損害的後果與醫療過失無關。
醫學過失鑑定
過失全責是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過失所致。
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是由於過失行為引起的,其他因素是次要的。
第二類責任是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以其他因素為主,醫療過失行為是次要責任。
輕度責任主要是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的其他因素所致,醫療過失行為只是輕微的。
賠償考慮因素不同。
醫學損傷鑑定
(一)醫療損害後果;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損害後果責任範圍內;
(三)醫療損害後果與病人原發病情況的關係。
對未構成醫療損害的,醫療機構不予賠償。
醫學過失鑑定
(一)醫療事故分級;
(二)醫療過失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範圍;
(三)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病人原發病情況的關係。
沒有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