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醫療糾紛>美容及醫療糾紛>

誹謗罪精神病患者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美容及醫療糾紛 閱讀(5.99K)

一、誹謗罪精神病患者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誹謗罪精神病患者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精神病患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犯誹謗罪的,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犯誹謗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刑法對承擔

由於精神病人犯罪是特殊犯罪主體,又是一個較難把握的司法實務問題。特別加之於精神病患者或利用精神病患者大肆進行各類刑事犯罪的活動屢屢發生,也成為危害社會的嚴重問題。怎樣才能排除干擾準確懲治犯罪,這就要全面正確的掌握刑法總則的若干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

根據刑法第十八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精神病人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根據《刑法》第18條的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院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該條規定,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問題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完全無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

這是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的情況。這種精神病人是完全無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對其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要確認他是完全無刑事貿任的精神病人,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標準:

醫學標準。即他在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時是處於精神病狀態之中,而且正處於發病期而不是緩解期和間歇期,實施危害社會的原因是由於有精神病所引起的。

(心理學標準。即由於行為人有精神病而使他完全喪失了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是否符合這兩個標準,即是否同於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這要經過法定程式鑑定確認、即依法進行司法精神的鑑定。

2、完全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

這是指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情況。間歇性的精神病人處於間歇期,沒有發病,精神是正常的,具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所以他們在間歇期間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構成犯罪,應負完全的刑事責任。

這種精神病人一般是間歇性的精神病,精神病發作的時候沒有刑事責任能力,而沒有發作的時候則相當與正常人,這個時候犯罪當然要承擔完全的刑事責任。對於是否有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當然也需要精神病鑑定機構的鑑定結論來審查判斷。

3、限制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又稱為減輕刑事責任或部分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

這是指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情況、他們是介於完全無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他們犯了罪應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綜上所述,根據精神病患者屬於完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有不同的結果。當精神病患者完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犯誹謗罪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如果精神病患者屬於間歇性精神病,在犯誹謗罪時精神正常,應當負刑事責任。看患者實施犯罪行為時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