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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起訴需要那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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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起訴需要準備
1.患者到醫院治療的門診和住院的病歷資料。
2.準備患者在醫院檢查的各種化驗單和各種檢查的結果。
3.是醫生、護士給患者開的處方單據,分發的藥物、包裝袋等。
4.是患者輸液、輸血產生不良反應的剩餘液包裝。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影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第十七條 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後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
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後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採供血機構派員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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