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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醫療詐騙20萬怎麼判的?

醫療保險糾紛 閱讀(3.29W)

一、合作醫療詐騙20萬怎麼判的?

合作醫療詐騙20萬怎麼判的?

合作醫療詐騙20萬元屬於詐騙罪的第2種情形,數額巨大,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法律依據:

《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二、騙取醫療保險的行為什麼樣?

第一類:涉及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欺詐騙保行為。集中體現:提供虛構醫藥服務,偽造醫療文書和票據的;為參保人員提供虛假髮票的;將應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記入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範圍的;為非定點醫藥機構提供刷卡記賬服務的;掛名住院的;串換藥品、耗材、物品、診療專案等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

第二類:涉及參保人員的欺詐騙保行為。主要包括:偽造假醫療服務票據,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將本人的醫療保障憑證轉借他人就醫或持他人醫療保障憑證冒名就醫的;非法使用醫療保障身份憑證,套取藥品耗材等,倒買倒賣非法牟利的。

第三類:涉及定點零售藥店及其工作人員的欺詐騙保行為。主要有:盜刷醫療保障身份憑證,為參保人員套取現金或購買營養保健品、化妝品、生活用品等非醫療物品的;為參保人員串換藥品、耗材、物品等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為非定點醫藥機構提供刷卡記賬服務的。

第四類:涉及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工作人員的欺詐騙保行為。主要有:為不屬於醫療保障範圍的人員辦理醫療保障待遇手續的;違反規定支付醫療保障費用的。

第五類:其他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行為。

合作醫療詐騙20萬,需要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騙取醫療保險的行為涉及到定點醫療機構,參保人員,定點藥店,醫療保障經辦單位的工作人員。參保人員犯此罪的情形有非法使用醫療保障卡套取藥品,將本人的醫療卡轉借他人使用,偽造假醫療服務票據騙取醫療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