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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期解除合同賠償

醫療期解除合同賠償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醫療期滿解除合同後怎麼辦

(一)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與醫療期滿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給予經濟補償金,《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6條、《勞動合同法》第46條對此都作了明確的規定。補償的標準是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

(二)醫療補助費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6條除了規定經濟補償金外,還規定了醫療補助費,發放標準是不低於六個月的工資,對於患重病和絕症的勞動者還應當分別加付50%和100%。

同時,《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對勞部發[1996]354號檔案有關問題的解釋的通知》 第二條對“醫療補助費”作了進一步的解釋,對於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作為醫療補助費;對於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勞動者,則應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值得一提的是,這裡的醫療補助費與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並不等同,兩者可以同時享有。

我國法律上對工傷醫療期的認定是非常明確的,涉及到相關情況的處理上,應當依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來確定 醫療期限,不同的工作年限所對應的醫療期限是不同的,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的,則可以起訴來要求對方進行合法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