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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員工醫療期間待遇

工傷員工醫療期間待遇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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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期間員工享受哪些待遇

關於醫療待遇可以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是醫療期內職工享受的待遇,第二種是醫療期屆滿後享受的待遇。

第一種待遇是在醫療期內,企業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應當支付給職工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其中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助費可以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但是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醫療待遇按照企業參加醫療保險待遇的相關規定來支付。

第二種待遇是在醫療期滿後,職工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也不能夠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以書面的形式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本人,並且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和醫療補助金;經濟補償的標準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來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關於醫療補助金,一般情況應以不低於六個月的工資標準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