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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退休年齡何時改為55週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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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退休年齡何時改為55週歲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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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農商行女職工退休年齡按法應該是50週歲還是55週歲

根據關於執行勞社部發〔2001〕20號檔案有關規定的覆函勞社部函〔2002〕97號“對其中原在國有企業工作且在勞社部發〔2001〕20號檔案下發之前依法解除勞動關係、從事過特殊工種並工作滿規定年限的職工和在工人崗位上工作的女職工,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仍可以按照《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的退休年齡執行”。
下崗女職工符合以上條件的才可以50週歲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