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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殯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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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殯葬

死亡殯葬

生老病死都是自然規律,沒有哪一個人可以說實際不受這個規律的約束。而當人死了之後,在我國講究一個入土為安,而在入土之前自然要先按照規定對屍體進行火化。不過在之前,是直接將屍體埋入土裡,這樣顯然會滋生病菌,因而才會將土葬改為火葬。但在一些少數民族地區,仍然允許當地按照民族特有的風俗來進行安葬。

辦事指南

喪葬費是指用於職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殘廢退職後死亡時喪葬事宜的一次性費用。由原工作單位支付。國家有關勞動保險條例規定,其數額一般是該企業全部職工3個月的平均工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死亡時,所辦理喪事的有關費用支出,不論職工級別,按規定的數額一次發給,由家屬掌握包乾使用。
1、在喪葬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包括:
1.1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親屬遺體告別儀式租用場地的費用、為死亡人整理遺容費、火化費、運屍費、屍體冷藏停放費、預定靈車、骨灰寄存、購買墓碑等支出的費用;
1.2規定允許土葬的地方,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墓穴佔地面積使用費、購買棺材費用,在許多農村安排為死亡人送葬的親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費用,等等。
2、在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公佈前,實際上還有一種賠償實際損失的辦法,這就是按照喪葬的實際損失,支付賠償金。其應當賠償的專案是:
2.1壽衣費
受害人死亡的壽衣支出,應當賠償。壽衣的購置費,應當是一般的壽衣,受害人家屬採用高階壽衣裝殮的,只賠償一般標準的壽衣損失。
2.2運屍和火化費
這是必須支出的費用,應當全額賠償。
2.3骨灰盒(棺木)費
在有火化場所的地區,只賠償骨灰盒的購置費用,標準是中等的費用。如果受害人家屬採用高階骨灰盒,則按照中等的購置費用計算。在沒有火化場所的地區,則應當賠償棺木購置費。
2.4骨灰存放費用
對此,只賠償一期骨灰盒放置費用。必須採用土葬的,則適當賠償安葬費。
注:對以上的賠償,如果當地有關機關有賠償標準的,依照該規定標準賠償。沒有標準的,按照實際支出和上述合理標準計算。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規定:“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3.1上述司法解釋實際上只規定了一種賠償辦法,即:定額賠償辦法,實行一次性給付賠償。
3.2一次性賠償喪葬費,就是按照標準確定賠償金額。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規定的辦法,就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賠償6個月。其中,職工月平均工資應當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統計資料確定。
注:有的學者對這種規定一個相對固定數額標準確定喪葬費的做法提出疑問,認為“將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治事業的不斷髮展,司法者素質的提高,此種完全不考慮受害人的職業、身份、工作、性別、年齡等情況,也不管其生前是生活在城鎮還是在農村,而是統一按照一個標準支付喪葬費的規定,終將為民法典所拋棄。”
對此,我們認為雖然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賠償實際喪葬費損失的方法曾經普遍採用,但隨著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施行,應當嚴格執行該司法解釋規定的標準,根據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出應當賠償的喪葬費數額,實行定額化賠償,並向賠償權利人一次性給付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