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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18週歲還在高中的撫養費

教育培訓 閱讀(2.65W)
滿18週歲還在高中的撫養費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絡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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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18週歲上大學期間能否要撫養費

年滿十八週歲。另一方是沒有法定的撫養義務的。

但《婚姻法》第21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婚姻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 “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有要求父母給撫養費的權利:

(1)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

(2)子女非因主觀原因(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無法維持正常生活。

撫養費的變更包括增加、減少和免除三種情況。撫養費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時提出的,除了因物價調整,原定數額難以維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學、實際所需撫養費用超過原定數額以外;還可能因為子女身患疾病,撫養一方無力支付全部醫療費用;或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經濟收入顯著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子女與其生活水平相差懸殊等。反之,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減免給付撫養費。 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麼可請求減少給付。

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對於撫養費來說,一般是指父母供養子女的相關費用,也可以指父母雙方離婚之後為撫養子女的一方需要向子女支付的相關費用。但是一般來說撫養費在子女18歲的時候就可以不需要進行支付,因為子女已經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