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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行為和不安抗辯權區別是什麼

行政訴訟律師解答 閱讀(6.72K)

違約行為,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行為。根據不同的標準,可將違約行為作不同分類:如單方違約與雙方違約、根本違約與非根本違約、預期違約與實際違約。也指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義務的行為。違約行為是違約責任的基本構成要件,沒有違約行為,也就沒有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違約行為和不安抗辯權區別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