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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代理的民事行為有什麼

行政訴訟律師解答 閱讀(2.98W)

(1)具有人身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如立遺囑、收養子女、放棄繼承或放棄受遺贈、約稿、預約繪畫、預約演出、締結或解除婚姻關係等行為,與特定的人身緊密相聯,必須由當事人親自完成,不適用代理;
(2)內容違法的行為、侵權行為。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條,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不得代理的民事行為有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