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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查內容有什麼?

行政訴訟律師解答 閱讀(2.53W)
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查內容有什麼?
律師解析:1、案件的管轄權問題。
一是審查案件是否有管轄職能;
二是審查案件是否屬本區域管轄;
三是確認案件是否屬本級級別管轄;
四是審查案件的時效性,即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罰”等原則;
五是審查移送管轄及指定管轄的標準和程式。
2、被處罰主體是否明確,是否適格。
一是當事人的自然資訊。自然人的要有身份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要有相關的證明檔案。
二是當事人的資格證明。如未在當地菸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等特殊被處罰主體的案件,當事人必須是持有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三是當事人是否具有行政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等。
3、違法事實是否清楚。
一是是違法主體認定是否準確;
二是審查違法行為的過程是否明晰,構成要素“七何”(何事、何時、何地、何情、何故、何物、何人)是否清楚;
三是涉案物品數量、貨值、非法所得等資料是否計算正確等。
4、證據是否確鑿。
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入手,審查證據是否確鑿充分,包括違法主體、違法行為、違法內容、危害結果等等實體和程式證據。主要從以下幾個細節審查:
一是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的內容是否規範。檢查情況是否客觀、真實、準確;辦案人員、當事人是否簽名、蓋章或以其他方式確認;當事人拒絕簽名是否註明原因。
二是先行登記儲存單據是否準確、規範。儲存物品與檢查筆錄是否一致;是否經當事人或有見證人確認等。
三是調查筆錄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被詢問人、辦案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並註明日期;塗改處有無確認,詢問筆錄中有無誘供、指供現象。
四是當事人、委託代理人有無證件證明、委託書。
五是收集的影印件、影印件、抄錄本是否有證據提供人標明“經核對與原件無誤”、註明出證日期、證據出處、並簽名蓋章。
六是收集的證據來源是否合法。偷拍、偷錄、竊聽等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證據使用。
七是現場拍攝的照片、計算機資料、錄影等視聽資料是否註明製作方法、製作時間、製作人及當事人或證人的確認。
八是鑑定程式和結果是否合法。十是證據材料是否充分。證據之間是否互相印證、環環相扣,能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5、程式是否合法。
一是立案是否立案條件,是否履行了立案審批手續。
二是是否違反迴避的原則。
三是調查或檢查。執法人員是否不少於兩人,是否取得執法證件;有無向當事人表明身份、出示執法證件、告知
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四是先行登記儲存。採取先行登記儲存或抽樣取證時,是否具備規定條件;是否經部門主管領導審批並規範填寫、出具相關執法文書;是否在規定時限內做出處理決定。五是抽樣取證是否按規定程式進行。八是審查聽取、複核、決定是否採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情況。
6、定性是否準確。
一是審查違法事實與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的一致性,有無規避法律現象。
二是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有效;引用的法律、法規、規章的條、款、項、目是否明確。
7、處罰是否適當。
一是處罰適用法律、法規、規章與定性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彼此一致。
二是量罰是否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罰則(種類、幅度)進行,有無擴大提高、降低、漏處或自立罰種現象;
三是從重、從輕、減輕或不處罰是否有事實和證據證明。
8、其他審查的事項。
包括案卷材料是否完備、文書格式是否規範,表述是否準確,用詞是否嚴謹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之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稽核的人員進行法制稽核;未經法制稽核或者稽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關係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式的;
(三)案件情況疑難複雜、涉及多個法律關係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法制稽核的其他情形。
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稽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