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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被告行為並無不當 | 應採用何種判決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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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賦予了原告選擇被告的權利,原告認定其選定的被告是與其有訴訟爭議的主體,故原告對其選擇不當或選擇錯誤的主體為被告,應當承擔敗訴風險。
被告主體錯誤,所訴被告並不存在,訴訟標的存在問題,故應當駁回原告起訴。當然,原告可以另行變更被告後再行起訴。
【法律依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9條規定: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中被告行為並無不當,應採用何種判決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