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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訴訟原告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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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益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將公民個人排除在公益訴訟原告主體資格範圍之外。公益訴訟有行政公益訴訟和民事公益訴訟,都是社會組織代表全社會向某類組織或者個人提起訴訟,公益訴訟需要特定社會組織才有權提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向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推選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全體權利人發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該判決、裁定。

行政公益訴訟原告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