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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怎樣處理行政訴訟

行政機關怎樣處理行政訴訟
律師解析:行政機關應這樣處理行政訴訟:
1、行政機關應當撰寫答辯狀。
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並提出答辯狀。
2、行政機關應提供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所有證據。
3、行政機關應按時提交上述材料。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
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
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並提出答辯狀。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