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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要約開始生效的時間要如何計算

行政訴訟律師解答 閱讀(1.36W)

1、以口頭形式發出的要約,如果要約中沒有規定承諾期限,那麼只有在受要約人立即作出承諾的時候,才能對要約人產生約束力,如果受要約人沒有立即作出承諾,則要約失去效力。

2、以書面形式發出的要約,如果要約人在要約中具體規定了存續期限(如規定本要約有效期限為10天,或規定本要約於_年_月_日前答覆有效),則該期限為要約的有效存續期限;如果要約中沒有規定存續期限,則應當確定一段合理時間作為要約存續的期限。合理期限包括三項內容: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的時間;作出承諾所必要的時間;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所必需的時間。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條,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

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採用資料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資料電文的,該資料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資料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採用資料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口頭要約開始生效的時間要如何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