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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用人單位應當公示或告知勞動者。【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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