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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要提交以下這些材料:(一)原告的身份證明材料以及有效聯絡方式;(二)被訴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存在的材料;(三)原告與被訴行政行為具有利害關係的材料;(四)人民法院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五)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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