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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決定不服,可以在決定作出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如果要先複議,複議決定出來之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的,應在收到複議決定書15日內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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