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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的訴訟時效有多久

根據不同情況,行政訴訟的時效不同,具體如下:
1.先申請行政複議再申請行政訴訟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直接申請行政訴訟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對特定的行政不作為申請行政訴訟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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