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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議書之日起15天內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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