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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式,簡易程式是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果雙方能夠調解一致,可能還要快一些。不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由普通程式審理,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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